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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恭达:主体身心的在场与超越——论中国书法本体的起源

发布人:发布时间:2024-11-07

言恭达:主体身心的在场与超越——论中国书法本体的起源

主体身心的在场与超越——论中国书法本体的起源
 
言恭达
 
 
 

【摘要】艺术本体起于“人”而归于“物”。中国传统书法心、手、眼理论,就把书法艺术的本体,紧紧建立在“人”的行动上,不仅揭示出作为艺术本体发源地的“人”的在场,而且牵涉艺术表现的内容、行动特征及行动的结果,通过“人”的感官协调运动,将外部世界、内心世界和艺术作品贯通起来,包含中国书法本体起源的独到认识。

【关键词】书法本体;心;手;眼;玄妙之道

书法艺术的本质或本原是什么?是否就是书法作品的本原?这是我们探讨书法本体论需要首先回答的两个问题。自20世纪西方艺术理论引介进入中国以来,学术界探讨艺术本原、用以阐释传统艺术史和艺术作品时,有关艺术“本体”的认识,就沾染了西方美学和西方现代艺术理论的色调。在美学上,艺术本质或美的本质始终与主体论、认识论相伴生,而在艺术理论领域,艺术的“本体”则紧紧围绕艺术作品及其“形式”展开,于是,在一般的表述中,我们对艺术“本体”与“本体论”的把握,出现了关照对象与话语逻辑的错位——讨论艺术“本体”时,要回到艺术作品及其形式上,而讨论艺术“本体论”时,则又不时抛开作品,重新进入哲学认识论或美学本质论的领域。这种错位提醒我们,对艺术本体及其理论认识,还有一些含混待解之处。在笔者看来,要让两者从学理上贯通,需要回到“人”,即主体上,需要回到“人”的艺术行为上,以此,方能找到“艺术”与“艺术作品”本体属性的因果关联。

一、艺术本体起于“人”而归于“物”

首先,我们可以明确,“艺术”的本体与“艺术作品”的本体不同。就指涉范围及各自的起源而言,“艺术”大于“艺术作品”,并且,它是“艺术作品”存在的逻辑前提,而“艺术作品”是“艺术”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。这个论断还可以表述为另一个反问:有没有不呈现“作品”的“艺术”?或者是:是否任何“艺术”都产生“作品”?要回答这两个问题,就必须搞清楚我们在“作品”和“艺术”这两个概念中预设了哪些条件。通常,我们认为“作品”应该是一个实体,它以某种媒介而存在,可见、可听、可闻、可触;相应的,我们通常认为“艺术”也应该是一种实体的存在,它是那些以不同媒介存在且可以被我们感知、认识之物的综合。显然,实体性条件的预设,让艺术“本体”问题更容易从哲学认识论上予以把握。那么,我们如何理解“艺术”发生时非实体的精神、态度和情感?“艺术的”“优雅的”“如歌的”“如画的”等词语表达的东西,是“艺术”的内容吗?当曾皙“浴乎沂,风乎舞雩,咏而归”之际,他就身处“艺术的”生活氛围之中,他固然感受到了实体的水、风,呈现了自发的动作,咏唱了可听到的诗句,但还有于现场发生,而我们无法实体化感知的情绪、态度,及这种行为暗含的“士夫”风度,我们可以说它与“艺术”无关吗?严格来说,它既不是康德所说的“自然美”,也不是“美的艺术”或“手艺”,而是一个“合目的性形式”,贯穿在行动之中,进入审美判断的关系领域。[1]无论怎样,追索“艺术”的本原,是绕不开“艺术家”“工匠”等这些主体的,正因如此,康德把“通过自由而生产、也就是通过以理性为其行动基础的某种任意性而进行的生产,称之为艺术”,他区分“艺术”和“自然”时说:“艺术与自然不同,正如动作(facere)与行动或一般活动(agere)不同,以及前者作为工作(opus)其产品或成果与后者作为作用(efectus)不同一样。”[2]康德把“艺术”视为自由或理性的“工作”或“生产”,正是提醒我们,艺术是“人”的一种行动,“艺术作品”是其结果。

其次,厘定艺术“工作”或“生产”的特征,才能区分“艺术”与其他人类行动的本原性差异。按照康德的学说,把“艺术”与其他“工作”或“生产”区分开来的,一个是贯穿其中的自由和理性,一个是作为成果的“艺术作品”。在恩斯特·卡西尔(Ernst Cassirer,1874-1945)看来,所有文化作品,不仅属于“自然”,而且属于“人文”,人所能争取的“自由”,并非他自身脱离了自然,脱离其存在和活动,而是一种自身力量的强化。他说,神话、语言、艺术和科学等各种符号形式,“乃是人自身创造的真正的中介,借助于这些中介,人类才能使自身与世界分离开来,而正是由于这种分离,人类才使得自身与世界紧密联结起来”[3],这样,“艺术”等人文领域的成果,根本上就是“一种强化自身的人类行为的结晶,但这一结晶的形态并不曾掩盖它来源于这种行为的呈现”。[4]在讨论艺术作品的本体论时,伽达默尔(Hans-Goeorg Gadamer,1900-2002)也首先关注了完整的个体,“特别是个人的古老的优先性”,[5]他说,“艺术的表现按其本质就是这样,即艺术是为某人而存在的,即使没有一个只是在倾听或观看的人存在于那里”,[6]他把“表现”(Darstellung)看作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,认为“表现”包括游戏、绘画、共享和再现,“因此艺术作品被设想为一种存在事件(Seinsvorgang),而且那种由审美区分加诸作品的抽象也被取消”,[7]而我们要追索艺术作品的本原,阐释其真实意义,就只能回到它的“起源和发祥地”,这个“起源和发祥地”的中心,就是艺术家。[8]

这样,基于艺术家的行为——“工作”“生产”或“表现”——我们可以弥合人为割裂的艺术家与作品之间的关系,并且将其看做艺术本体论的发源地,笔者将其概括为:艺术本体起于“人”而归于“物”,“人”,便是艺术家和欣赏者,“物”就是实体感知的作品和移情体验的其他抽象事物(情感、风度、态度等)。

事实上,古人把握艺术或审美本体,也多着眼于人的行为。《左传》论礼乐,有“济五味、和五声也,以平其心,成其政”[9]之说,“济”与“和”便是伽达默尔所说的“表现”,“平”与“成”是其成果和目的。《荀子·乐论》言:“君子以钟鼓道志,以琴瑟乐心,动以干戚,饰以羽旄,从以磬管。故其清明象天,其广大象地,其俯仰周旋有似于四时”[10],其间涉及的几个动词,同样可以连接艺术家和艺术作品,可看作中国古代有关“艺术”本体的认识。

二、心、手、眼与中国书法的本体意涵

中国书法的本体也要回归到“人”的行为上,把书法作品及其形式看作结果。作为行为的“书法”,简单说就是“书写”,在个体层面上,它是眼部、手部、心灵三种感官符合艺术表现目的的一系列协调运动。王僧虔(426-485)《笔意赞》说:“书之妙道,神彩为上,形质次之,兼之者方可绍于古人。以斯言之,岂易多得?必使心忘于笔,手忘于书,心手达情,书不妄想,是谓求之不得,考之即彰。”[11]在这里,王僧虔提示出中国传统书画论中常见的心、手、眼论题。通常,凡欲善书者,也都知道心使手眼、手眼应心,以求“心手双畅”“心手两忘”的道理。尽管,现代科学证明,真正掌管眼睛和双手的,是我们的大脑和小脑,而不是“心”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,这种滋养过古代无数书画家的认识已经过时,而是恰恰相反,作为历史积累而成的专业常识,当代理论家探讨视觉艺术创作时,仍在不断征引与言说。事实上,传统心、手、眼理论,不仅揭示出作为艺术本体发源地的“人”的在场,而且牵涉艺术表现的内容、行动特征及行动的结果,通过“人”的感官协调运动,将外部世界、内心世界和艺术作品贯通起来,包含中国书法本体起源的独到认识。

1、作为生理条件的心、手、眼

在最浅层的意义上,心、手、眼三个感官的健全,是书法创作和书艺发展的生理基础。心、眼、手是人体构件,是掌控毛笔、完成文字形体、感知审美活动的生理前提。尽管,历史上,像黄宾虹、张大千等巨匠,在晚年目力衰退后,有转变书画风格的例子,但一般情况下,当书法家心智邪曲或昏迷、双手无力或残缺、视力模糊或丧失时,书法创作难免受生理条件的影响,而不能发挥出正常水平。因此,人的身体和感官,是隐在于整个艺术创作活动中的物质大厦,它为审美意念的传达、作品的产生、鉴赏的实现,乃至书法艺术的存在,提供了常被忽视的生理底基。

2、作为学书内容的心、手、眼

作为书法创作的生理基础,人类的心、手、眼,几乎不存在历史的进化,不存在科幻电影中个体能量的直接转移或接力。这是人类智慧和技艺的亘古宿命,但也是最为奇妙之处。西晋成公绥(231-273)所谓“工巧难传,善之者少;应心隐手,必由意晓”[12],说的大概就是这层意思。对书法艺术而言,心、手、眼伴随着人的成长和成熟,它以个体心灵的培育、手工的训练、眼力的养成为目标,使学书者的心、手、眼,浸染艺术的惯例或法则,能够趋近先贤的水平或能力,在意念、书写和观赏才能的教化和嬗变中,完成书法艺术的代际传承。这样,生理条件之外,心、手、眼还暗含精神内容,而构成其第二层意义,即在书法传统中的规训与培育。无论古代还是今天,学书者的首要任务,便是心、手、眼素质的养成和潜能的发挥,某种程度上,这也是个体学书的核心任务。即便被后人目为天才者,亦不能例外。

个体有先天气质的差异,后天的规训有成有败,心、手、眼的素养,也便成为人们理解书艺高下的原因,赵壹《非草书》说:“凡人各殊气血,异筋骨,心有疏密,手有巧拙。书之好丑,在心与手,可强为哉?”[13]。而每当时代风气转易时,书写者的心性意念、书写技巧、鉴赏才能的养成,又会出现新境遇和新问题,因此,言说心性、执笔、运笔、鉴赏问题,也便成为历代书论的基本命题。传为卫夫人的《笔阵图》,便将这些问题,落实到执笔上:“执笔有七种:有心急而执笔缓者,有心缓而执笔急者,若执笔近而不能紧者,心手不齐,意后笔前者败;若执笔远而急,意前笔后者胜。”[14]古代书论中大量讨论书家心胸、心志、心气、心意的文字,探讨摹习、创作和鉴赏诀窍的篇章,也与这个问题相关。

3、作为书法活动的心、手、眼

作为物质和精神的心、手、眼,还廓定了书法艺术的活动系统,这是它的第三层意义。传为王羲之的《题卫夫人<笔阵图>后》,通过兵战的引喻,将三者纳入艺术创作的整体系统,并确定了其主次关系:

夫纸者阵也,笔者刀矟也,墨者鍪甲也,水砚者城池也,心意者将军也,本领者副将也,结构者谋略也,飏笔者吉凶也,出入者号令也,屈折者杀戮也。夫欲书者,先乾研墨,凝神静思,预想字形大小、偃仰、平直、振动,令筋脉相连,意在笔前,然后作字。[15]

除了运筹纸、笔、墨、水砚四个物质媒介,“心意”还引导手的“本领”(篇章结构上的谋略,笔法上的抑扬、出入、曲折等),统管“眼”的感知(字形大小、偃仰、平直、振动等)。在这个活动系统中,心为主,手为辅,眼为佐。对此,唐虞世南《笔髓论·辨应》又有进一步的发挥:

心为君,妙用无穷,故为君也。手为辅,承命竭股肱之用故也。力为任使,纤毫不扰,尺寸有余故也。管为将帅,处运用之道,执生杀之权,虚心纳物,守节藏锋故也。毫为士卒,随管任使,迹不凝滞故也。字为城池,大不虚、小不孤也。[16]

这些论述,是古人在千余年间创作经验的不断总结和重申,不难发现,诸家都不强调“眼”的问题。诚然,书法创作过程中,视觉感官的效能,不像绘画一样,始终贯穿用时较长的“眼中”“胸中”“手中”(郑板桥)的整个过程,但是,显而易见,心的“预想”、“意”的产生、“手”的挥运,离不开视觉参与;师法自然、观物取象、陶冶胸襟,离不开眼的感知;况且,游目古典、效法古人,是从视觉感知开始的,感知书写效果、不断锤炼书艺,也是从视觉感知出发的。在同样传为王羲之的《笔势论十二章》中,就有“视形章第三”“观彩章第八”“察论章第十一”等涉及视觉感知问题。[17]那么,古人讨论书法时,重“心”轻“眼”的取向,是否就是对“视觉”的抑制呢?试看虞世南的回答:

故知书道玄妙,必资神遇,不可以力求也。机巧必须心悟,不可以目取也。字形者,如目之视也。为目有止限,明执字体,既有质滞,为目所视,远近不同,如水在方圆,岂由乎水?且笔妙喻水,方圆喻字,所视则同,远近则异,故明执字体也。字有态度,心之畅也;心悟非心,合于妙也。[18]

在虞世南看来,“目取”有视野远近的差异、鉴赏能力的高下,因而有其“止限”:一方面,人眼所见,往往不能尽悉书法的“机巧”和“玄妙”,仅能体察字形体势、方圆等特征;另一方面,视觉感知是相对的、局部的,字形的方圆体势,会因观察距离远近而出现变动,相对于作品整体的风格、气息或韵致——虞世南称为“态度”,认为它是书家长期的“心悟”和创作时的“心畅”所致——视觉感知是零碎和个别的,正如体察水之方圆要依据水器形制一样,把握书法,也要本乎字的“态度”,而不能以这些个别和局部的“所见”作判断。到唐代张怀瓘,这些认识变得更为清晰:

且其学者,察彼规模,采其玄妙,技由心付,暗以目成。或笔下始思,困于钝滞;或不思而制,败于脱略。心不能授之于手,手不能受之于心,虽自已而可求,终杳茫而无获,又可怪矣。及乎意与灵通,笔与冥运,神将化合,变出无方,虽龙伯挈鳌之勇,不能量其力;雄图应箓之帝,不能抑其高;幽思入于毫间,逸气弥于宇内,鬼出神入,追虚补微,则非言象筌蹄所能存亡也。[19]

张怀瓘将心、手、眼的关系,概括为“技由心付,暗以目成”,三者不仅贯通于“察彼规模,采其玄妙”的学习过程,也贯通于心手相应、“意与灵通,笔与冥运”的创作过程,并且遵循心意在前、手运在后、目视暗助的原则。

创作完成后,进入作品鉴赏活动。此时,书写者的心、手、眼,都依托点画、笔墨和材料而存在,处于隐退状态,鉴赏者要运用自己的心和眼,追寻并体悟书写者的心、手、眼,而出现审美感知的共鸣:

若抑扬得所,趣舍无违,值笔廉断,触势峰郁,扬波折节,中规合矩,分间下注,浓纤有方,肥瘦相和,骨力相称,婉婉瞹瞹,视之不足,稜稜凛凛,常有生气,适眼合心,便为甲科。[20]

“婉婉瞹瞹,视之不足”,是作品隐含的玄妙之处,难以一睹见底,需要鉴赏者的“久视”;“适眼合心,便为甲科”,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,符合鉴赏者的审美期待,而获得视觉感知的审美愉悦和心灵体悟的升华。显然,古人并未轻视书法活动中的“视觉”问题,相反,他们对此有精深的理解。

4、作为审美范畴的心、手、眼

我们还需注意的,是诸家就心、手、眼对应范畴的认识。在《笔髓论》中,虞世南将“眼”与“字形”对应起来,将“心”与“神遇”“玄妙”对应起来。张怀瓘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论点,在上引段落中,他先是明确了心授手、手受心的主次关系,进而,提出了创作过程中的几个理论范畴:意与灵,笔与冥,幽思与毫间,逸气与宇内等,这些范畴中,“笔”和“毫间”是执笔运笔,其他都指向玄妙的精神层次。再将其与前面的论述综合起来,不难看出,在古人的认识中,“眼”和“视觉”问题,固然贯穿书法活动始终,但它主要解决书法艺术的形质,若没有心的体悟和运筹,便难以兼济书法的神彩,并且,书法艺术的玄妙之道,是超越形质追求而攀取神韵,即庄子所谓“得兔而忘蹄”“得鱼而忘荃”“得意而忘言”[21]。张怀瓘引用这个典故,意在表明“眼”或“视觉”,对应于可感知的视觉形象,而从“象”到“意”,从字形到神彩,不仅有目力难及之处,还有语言无法传达之处。对学习者来说,心、手、眼三者中,心性的养成最为关键,它也是锤炼手的技能、克服目视“止限”的可靠办法,借用张怀瓘《文字论》一文的说法,便是师心为上、从眼为下:

仆曰:“深识书者,惟观神彩,不见字形。若精意玄鉴,则物无遗照,何有不通?”王曰:“幸以木石言之。”仆曰:“文则数言乃成其意,书则一字已见其心,可谓得简易之道。欲知其妙,初观莫测,久视弥珍,虽书已缄藏,而心追目极,情犹眷眷者,是为妙矣。然虽考其法意所由,从心者为上,从眼者为下。先其草创立体,后其因循著名,虽功用多而有声,终性情少而无象。同乎糟粕,其味可知。不由灵台,必乏神气。其形顇者,其心不长。状貌显而易明,风神隐而难辨。有若贤才君子立行立言,言则可知,行不可见,自非冥心玄照,闭目深视,则识不尽矣。可以心契,非可言宣。”[22]

这是古代书论心、手、眼问题的第四层含义。

当然,在古代,“心”或“灵府”是综括主体思想、意念、情感、态度等的泛称,当它与书法审美范畴对应时,除了态度、神采、精神等,还有性情、气质等同类词,用以表示形而上的内容,与之相对的,是视觉可感的形而下的形质、形象等:

书道妙在性情,能在形质。然性情得于心而难名,形质当于目而有据,故拟与察,皆形质中事也。[23]

简言之,古人对心、手、眼的把握,立足于生理条件,指向书法传统内心力、目力和手的技能的培育,并将三者贯穿在师法自然、学习传统、书法创作、书法鉴赏活动中,认为只有“心悟”“心契”及其对眼、手的引领,才能到达书法玄妙境地,将书法难以言说的部分加以领会或传达出来。

三、书法玄妙之道起于“人”而归于“物”

在上面一段引文中,张怀瓘还提出了一种对书法玄妙之处,或曰“不可见”因素的“目视”方法,即“闭目深视”法。张怀瓘认为,由于书法形简而意深,因此,在书法鉴赏时,有面对作品时自“初观”而“久视”的视觉感知积累,还有作品收缄以后“心追目极”的过程,前者围绕具体的感知对象展开,后者则主要指向“物之遗照”。在后一种情况下,鉴赏者从注目凝思,进入闭目玄想状态,从作品的可见处,转入不可见地带。通常,闭目以后,人眼对外界的感知进入停顿状态,但视觉活动却没有完全消停,鉴赏者以往的视觉体验、视觉记忆,在头脑中再度加工、重组或转换,一些视觉信息趋于清晰,一些视觉信息被自动遗弃,注目作品时有意而集中的视觉感知,替换为视觉思维的判断和逻辑处理,渗透着鉴赏者的记忆、想象、联想、情感、推理等心理活动。因此,在“闭目深视”方法下,视觉活动是内向的,是求诸于己的富有创造性、顿悟性、难言性和丰富性的时刻,鉴赏者不停留于外在表象,而是趋向深处、切近“灵台”“冥心”,而尽其法理、达至“心契”的一种“玄鉴”。它虚掩了双眼通向外界的小门,但打开了一条通向内心观照的大道。《文子·微明篇》云:“眎于冥冥,听于无声。冥冥之中,独有晓焉;寂寞之中,独有照焉。”[24]《文心雕龙·神思》篇又说:“独照之匠,窥意象而运斤”,[25]以此,“独照”发生于张怀瓘所说“闭目深视”之后,它是体悟万物、领会玄理的方式。

当然,古代书论中,这个方法,不止用于“玄鉴”,也为创作前调整身心境界所用,如:

欲书之时,当收视反听,绝虑凝神,心正气和,则契于妙。心神不正,书则欹斜;志气不和,字则颠仆。[26]

还有书法学习中的联想与理解,如:

又时时闭目凝神,将所习之字,收小如蝇头,放大如牓署,以验之,皆如在睹,乃为真熟。[27]

“收视反听”取自陆机《文赋》,这个方法,不仅通用于古代文学创作,而且通见于古代画论。古代绘画也讲求冥心内视以求神韵,例如:

观夫张公之艺,非画也,真道也。当其有事,已知遣去机巧,意冥玄化,而物在灵府,不在耳目。故得于心,应于手,孤姿绝状,触毫而出,气交冲漠,与神为徒。(唐符载《观张员外画松石序》)[28]

画固所以象形,然不可求于形象之中,而当求之于形象之外。如庖丁解牛,“以神遇而不以目视,官知止而神欲行”,殆斯意也。(清董棨《养素居画学钩深》)[29]

事实上,张怀瓘及后世的“闭目深视”,均是庄子“以神遇而不以目视,官知止而神欲行”[30]的演绎。庄子所说的“神”,是庖丁了然天理、技道合一、游刃有余的一种精神状态,虽未专述艺术,但耳、目等感官活动停顿后,不再注意它物而听从内心,获得“神遇”的道理,同样适用于书画精神性的把握。苏轼就运用庄子的思想,提出了与“闭目深视”颇为接近的“熟视”说:

故画竹必先得成竹于胸中,执笔熟视,乃见其所欲画者,急起从之,振笔直遂,以追其所见,如兔起鹘落,少纵则逝矣。与可之教予如此。予不能然也,而心识其所以然。夫既心识其所以然而不能然者,内外不一,心手不相应,不学之过也。故凡有见于中而操之不熟者,平居自视了然,而临事忽焉丧之,岂独竹乎?子由为《墨竹赋》以遗与可曰:“庖丁,解牛者也,而养者取之。轮扁,斲轮者也,而读书者与之。今夫夫子之托于斯竹也,而予以为有道者,则非耶?”子由未尝画也,故得其意而已。若予者,岂独得其意,并得其法。[31]

苏轼这段文字中的“熟视”,并非“久视”而相熟,而是“成竹于胸中”、执笔画竹前自由而通透的神气意态——不仅是对竹子的状貌气象的把握而言,也是就画者的精神状态而言;苏轼用“心识”和“见于中”,明确了“熟视”来自内心,是画家得其意、观者晓其意的方法,而作画技能或“手”的操练,是与之相对的“外”。

可以说,古人就心、手、眼关系的认识,不仅适用于书法,也适用于中国艺术乃至中国文化,它把人文艺术的本体,紧紧建立在“人”的行动上,贯通内外,并维系着艺术活动系统的完整性,最终,作为实体“物”的“作品”的意义,要借助艺术家的心、手、眼,与鉴赏者的眼和心,才得以实现。对鉴赏者来说,切近“作品”及“艺术”本原,最初就是从视觉感知开始的。

四、结语

“视觉性”和“观看”,是现代视觉艺术和文化研究中的重要命题。在人类感知、认识、表达世界,进而实践其价值观念、确立某种言语和行为模式上,视觉性是一个含有认识论和本体论意义的因素,相关研究也为我们理解视觉之于人类知识和信仰的建构、社会和文化权力实践与分层等问题,提供了很多创见。但在具体层面,国内不少书法创作和研究者,往往将“视觉性”问题,简化为视觉感知或可见因素的探究,因此,视觉艺术中的造型、空间、线条、块面等概念,潜在地成为当下人们理解书法、把握书法的通行工具。的确,正如包世臣(1775-1855)所言:“性情得于心而难名,形质当于目而有据” [32],我们感知、言说书法,只能从目视和形质出发,但显然,形质不是书法创作和研究的最终目标,更不能将目视所见的形质,视为书法的本体,否则,我们就将人的“所见”等同于“所知”,将人的目力极限与思想极限等约起来,且丧失对书法精神的体认。张怀瓘曾叹问:“其道有贵而称圣,其迹有秘而莫传。理不可尽之于词,妙不可穷之于笔。非夫通玄达微,何可至于此乎?”[33]尽管“玄妙之处”难以言传,但它才是书法之为艺术的核心所在。

注:

1、(德)康德《判断力批判》,邓晓芒译,杨祖陶校,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,第42-56、112-115页。

2、(德)康德《判断力批判》,第112页。

3、(德)恩斯特·卡西尔《人文科学的逻辑》,沈晖、海平、叶舟译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,第69-70页。

4、《人文科学的逻辑》,第216页。

5、(德)汉斯-格奥尔格·伽达默尔《诠释学І真理与方法》(修订译本),洪汉鼎译,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,第202页。

6、《真理与方法》,第162页。

7、《真理与方法》,第222页。

8、《真理与方法》,第244页。

9、杨伯峻《春秋左传注》,中华书局2009年版,第1420页。

10、(清)王先谦撰《荀子集解》卷十四《乐论第二十》,中华书局1988年版,第451页。

11、(南朝)王僧虔《笔意赞》,见(宋)陈思《书苑菁华》卷十八,国图宋本,三页。该本“心手达情”作“心手违情”,据他本改为“达”。

12、(晋)成公绥《隶书体》,见《书苑菁华》卷三,国图宋本,第13页。

13、(汉)赵壹《非草书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一,丛书集成本,第2页。

14、传(晋)卫夫人《笔阵图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一,丛书集成本,第3页。

15、传(晋)王羲之《题卫夫人<笔阵图>后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一,丛书集成本,第4页。

16、(唐)虞世南,《笔髓论·辨应》,见《书苑菁华》卷一,国图宋本,第12页。

17、传(晋)王羲之《笔势论十二章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一,丛书集成本,第8-12页。

18、(唐)虞世南,《笔髓论·契妙》,见《书苑菁华》卷一,国图宋本,第14-15页。

19、(唐)张怀瓘《书断·序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七,丛书集成本,第104页。

20、(梁)萧衍《答陶隐居书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二,丛书集成本,第20-21页。

21、(清)郭庆藩《庄子集释》卷九上《外物第二十六》,中华书局1987年版,第944页。

22、(唐)张怀瓘《文字论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四,丛书集成本,第70-71页。

23、(清)包世臣《安吴论书·答三子问》,见黄宾虹、邓实编《美术丛书》初集第九辑,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,第511页。

24、王利器,《文子疏义》卷七《微明》,中华书局2000年版,第327页。

25、黄叔琳注,李详补注,杨明照校注拾遗《增订文心雕龙校注》卷六《神思第二十六》,中华书局2000年版,第369页。

26、(唐)虞世南《笔髓论·契妙》,见《书苑菁华》卷一,国图宋本,第14页。

27、(清)包世臣《安吴论书·答三子问》,见黄宾虹、邓实编《美术丛书》初集第九辑,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,第512页。

28、(唐)符载《观张员外画松石序》,见俞剑华《中国画论类编》,人民美术出版社1986年版,第20页。

29、(清)董棨《养素居画学钩深》,见俞剑华《中国画论类编》,人民美术出版社1986年版,第252页。

30、(清)郭庆藩《庄子集释》卷二上《养生主第三》,中华书局1987年版,第119页。

31、(宋)苏轼《文与可画筼筜谷偃竹记》,《苏轼文集·记》卷十一,中华书局1986年版,第365页。

32、(清)包世臣《安吴论书·答三子问》,见黄宾虹、邓实编《美术丛书》初集第九辑,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,第511页。

33、(唐)张怀瓘,《书议》,见《法书要录》卷四,丛书集成本,第66页。

 

【责任编辑:谭雪莉】